房地产和财产领域,应对COVID-19而实施的临时法案结束

2022年10月20日,新西兰的“流行疫情应变通知”(Epidemic Preparedness (COVID-19) Notice)(“通知”)到期并未获得延期,目前该通知已经失效。由于应对COVID-19而实施的房地产和财产领域的临时立法修正案正在被废除,有些修正案已经失效,有些是在三个月后失效,还有些是在六个月后失效。 临时立法修正案在COVID-19警戒级别和红绿灯保护框架期间为公司、商业和个人应对和办理各种事务,提供了灵活性。例如,临时法案允许通过远程方式电子签署和认证一些文件(包括遗嘱和房地产过户相关授权文件),并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和限制的期间延长了某些时限(例如对逾期无法还款或付款的借款人、租户)。 以下是因该“流行疫情应变通知”的到期而废除的临时立法的摘要。   遗嘱和EPA不能再远程电子签署 疫情期间允许遗嘱和EPA(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持久授权书)可以远程方式电子签署。但是,2022年10月20日该立法修正案已失效,目前没有通过永久立法修正案来保留该规定,因此,遗嘱和EPA必须当面签署的规定重新生效。   宣誓、 保证和声明也不能再远程方式进行 2022年10月20日以后,法律规定的宣誓(Oaths), 保证(affirmations)和声明(declarations)也不能以远程方式进行,以前要求必须当面进行的规定重新生效。   房屋抵押人和租户解决违约问题的延长期将于2023年4月20日结束 2007年房地产法(Property Law Act 2007)的修正案延长了抵押人在其抵押贷款下解决违约问题和租户在未支付租金的租约违约问题的时限,将在2023年4月20日到期,之前法案适用的时限将恢复。 [...]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的重要性

若遇突如其來的“意外事件” 才知EPA的重要性 “如果突发事件来临,我神志不清的时候,我的财产由谁来管理呢?我的生意谁又可以签字处分?谁又可以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如果我得了老年痴呆怎么办?我的子女都不在身边,谁来照顾我?谁可以送我去疗养院?” 在新西兰,一份法律文件就可以解决这些不安:《持久授权书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以下简称《持久授权书》或“EPA”),在事前将自己的意愿书于纸面,用法律作保障,提前做好准备,可谓“未雨绸缪”。 在新西兰,如果没有事先定立EPA,即便是配偶或子女都不可以代替当事人管理财产、做治疗、做手术、送疗养院等决定。这时候他们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先指定代理人。所以,我们去新西兰的医院,医生首先会问患者有没有EPA。而且得了老年痴呆后是不可以写EPA的。   一旦突发事件来临,当事人无法再行使自身行为能力时,管理人持EPA在第一时间按照当事人此前的意愿,做出财产管理、治疗、福利、日常事物分配等决策,免除不必要的耽搁和分歧。 什么是持久授权书EPA? 《持久授权书EPA》是一份法律文件,证明委托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托其代理人,以便在委托人日后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代理人可以凭该EPA代行财务或其他事项。 EPA又分为《财政管理用持久授权书》和《个人健康及福祉管理用持久授权书》两大类。《财政管理用EPA》就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定代理人为委托人在其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时,代理其管理财政与财产的EPA,这一情形下的代理人可称为财产管理代理人。 通过《财政管理用EPA》可以指定一人以上财产管理代理人。通常是在家人、很好的朋友或同事以及国家的公共信托机构(Public Trust)中选定,同时对于财产管理也会事先指定一些条件、权限或限制事项。举例来说,如果指定一人以上财产管理代理人时,可以明确指定该等代理人单独可以行使的事项或必须所有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事项等。 《个人健康及福祉管理用EPA》是通过该持久授权书事先指定管理人,以便当本人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时,该管理人为本人在健康及福祉方面做出决策及判断的法律文件。委托人只能指定一名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但是,为了防止该被授权的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无法履行该等管理事项的情形,可以事先指定候选的代理人。 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只能是为了委托人的医疗、健康及生活方式的改善,只能出于该等用途,才可以使用委托人的财产。作为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为委托人代理行使任何事项。同时,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不能做出以改变委托人行为能力为目的的脑部手术及脑部治疗相关的决定,也不能否决为了拯救委托人的生命而实施的医疗手术以及为了预防重大疾病而实施的基本医疗,也没有权利同意委托人接受拯救委托人生命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医学实验。 一般授权书和持久授权书的区别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过授权委托书。通常我们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处置自己的资产、办理各种文件和事宜时都会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但我们平时接触到的授权委托书大多都是《一般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这种委托书会在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而EPA恰恰相反,当委托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才会正式发挥其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代理人? [...]

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Will Part 2

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   上期我们介绍了遗嘱定立的必要性,接着上期,本期将探讨定立遗嘱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即使是合法定立的遗嘱,也可以向法院对该遗嘱提出异议。如果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时,在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之前,除故人的债务及葬礼费用等以外,遗嘱执行人不能分配任何财产。 依据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提出的异议 对于已定立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下列人士可以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异议: 故人的配偶或事实婚伴侣 子女 孙子、孙女 在故人监护下的继子女 父母。仅限于故人在死亡之前一直抚养着父母的情形,或者故人没有配偶或事实婚伴侣、子女时。 如果认为故人对上述人士有抚养义务时,可判断异议成立,从而获得遗产分配。 举例来说,A有三名子女。老大和老二是成功的商业人士,有充分的财力和能力抚养自己家人孩子,老三是因遭受很大的事故而无法正常自理的残障人士。A通过遗嘱把财产都留给老三,老大和老二认为A偏爱老三遗产分配不公平,以自己从遗产分配中被排除在外为理由,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了异议。法院裁定即使没有该遗产老大和老二有能力充分维持生活和抚养自己家庭,对此遗嘱人没有抚养义务为理由,驳回了该异议。 依据Law Reform [...]

在新西兰需要提前写遗嘱吗?(遗嘱系列之一)Will Part 1

在新西兰需要提前写遗嘱吗?(遗嘱系列之一)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写下的处分和管理其生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例如指定年幼子女的抚养人等的指令,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 本栏分两期介绍个人在新西兰什么时候,怎么定立遗嘱以及定立遗嘱的必要性。 谁可以定立遗嘱? 凡是十八岁以上、无精神缺陷的个人均可以定立遗嘱。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时也可以定立法律上有效的遗嘱。 什么时候定立遗嘱为好? 我们无法预测将来,因此只要达到了上述的法定年龄和条件谁都可以提前定立遗嘱。您可能认为目前我没有那么多需要处分的财产,但是谁都可以积累财产,谁都会经历一些变化,例如结婚或离婚、购买房子车子、加入生命保险及健康保险等。特别是计划结婚或迎来新生命的时候,需要考虑如果我离开了以后指定谁来抚养孩子。而且尤其需要留意的是,结婚时原先定立的遗嘱将自动失效,遗嘱人需要重新定立遗嘱。结婚后没有再写新的遗嘱而死亡时,视为属于没有立遗嘱死亡(intestate)的情形。如果是结束婚姻生活开始分居,也需要重新拟定遗嘱。因为分居属于法律上尚未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形,因此分居时还适用结婚状态时写下的遗嘱,如果此时没有写新的遗嘱,法律上将按原先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那么显然无法反映分居时候双方达成的财产分配意向。 遗嘱需要多久更新为好? 新西兰律师协会建议每五年更新一次遗嘱为好。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在有新的情况发生时或有变化时,更新遗嘱为宜。 结婚时必须要写遗嘱吗? 如果在结婚之前依据结婚计划定立了遗嘱,而且该遗嘱已包括结婚后的处置内容,那么在婚后没有必要再重新定立遗嘱。 因此,计划结婚的人定立的遗嘱,应包括因结婚而定立此遗嘱的表述。举例Public Trust v Stirling [2009] NZFLR 976判例,2004年一对情侣开始同居,2006年11月遗嘱人被确诊为癌症,2007年3月遗嘱人与K女士订婚,同年4月两人确定什么时候在哪里结婚后,5月遗嘱人通过有关机构Public Trust准备立遗嘱,并于7月签署了该遗嘱。同年11月遗嘱人获知因癌症治疗不成功最长只能活两个月,但是遗嘱人与K于11月17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2月立遗嘱人最终死亡。 通常在定立遗嘱的时候,定立遗嘱的机构应详细询问遗嘱人定立遗嘱的背景及意图,并根据该内容起草遗嘱。但是,上述判例中为遗嘱人起草遗嘱的机构Trust v Stirling只是在一直沿用的标准问答选项中打勾的形式进行了询问环节,其中的一个提问为:是否准备结婚而拟定遗嘱,遗嘱人并没有告知该提问选项的重要性以及其回答所发生的影响,而回答了“否”,结果依据该问答内容遗嘱被定立。鉴于此定立的遗嘱中遗嘱人安排由K与遗嘱人的父母亲共同继承。但是,如上所述并非是预想到结婚而制作的遗嘱,因此,由于遗嘱人于11月17日结婚,该遗嘱就失效了。其结果,一切财产全部归K,并非如原先遗嘱约定由K与遗嘱人父母共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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