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的重要性

若遇突如其來的“意外事件” 才知EPA的重要性 “如果突发事件来临,我神志不清的时候,我的财产由谁来管理呢?我的生意谁又可以签字处分?谁又可以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如果我得了老年痴呆怎么办?我的子女都不在身边,谁来照顾我?谁可以送我去疗养院?” 在新西兰,一份法律文件就可以解决这些不安:《持久授权书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以下简称《持久授权书》或“EPA”),在事前将自己的意愿书于纸面,用法律作保障,提前做好准备,可谓“未雨绸缪”。 在新西兰,如果没有事先定立EPA,即便是配偶或子女都不可以代替当事人管理财产、做治疗、做手术、送疗养院等决定。这时候他们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先指定代理人。所以,我们去新西兰的医院,医生首先会问患者有没有EPA。而且得了老年痴呆后是不可以写EPA的。   一旦突发事件来临,当事人无法再行使自身行为能力时,管理人持EPA在第一时间按照当事人此前的意愿,做出财产管理、治疗、福利、日常事物分配等决策,免除不必要的耽搁和分歧。 什么是持久授权书EPA? 《持久授权书EPA》是一份法律文件,证明委托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托其代理人,以便在委托人日后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代理人可以凭该EPA代行财务或其他事项。 EPA又分为《财政管理用持久授权书》和《个人健康及福祉管理用持久授权书》两大类。《财政管理用EPA》就按其字面意思,是指定代理人为委托人在其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时,代理其管理财政与财产的EPA,这一情形下的代理人可称为财产管理代理人。 通过《财政管理用EPA》可以指定一人以上财产管理代理人。通常是在家人、很好的朋友或同事以及国家的公共信托机构(Public Trust)中选定,同时对于财产管理也会事先指定一些条件、权限或限制事项。举例来说,如果指定一人以上财产管理代理人时,可以明确指定该等代理人单独可以行使的事项或必须所有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事项等。 《个人健康及福祉管理用EPA》是通过该持久授权书事先指定管理人,以便当本人丧失精神上的行为能力时,该管理人为本人在健康及福祉方面做出决策及判断的法律文件。委托人只能指定一名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但是,为了防止该被授权的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无法履行该等管理事项的情形,可以事先指定候选的代理人。 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只能是为了委托人的医疗、健康及生活方式的改善,只能出于该等用途,才可以使用委托人的财产。作为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为委托人代理行使任何事项。同时,健康及福祉管理代理人不能做出以改变委托人行为能力为目的的脑部手术及脑部治疗相关的决定,也不能否决为了拯救委托人的生命而实施的医疗手术以及为了预防重大疾病而实施的基本医疗,也没有权利同意委托人接受拯救委托人生命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的医学实验。 一般授权书和持久授权书的区别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过授权委托书。通常我们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处置自己的资产、办理各种文件和事宜时都会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但我们平时接触到的授权委托书大多都是《一般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这种委托书会在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自动失去法律效力。而EPA恰恰相反,当委托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才会正式发挥其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代理人? [...]

在新西兰怎么离婚?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and Separation)

相比别的国家,新西兰的离婚手续相对简便快捷,在这里为您解答有关离婚程序的常见问题。 新西兰离婚实行无过错原则(No fault regime),即在新西兰离婚时候不问任一方是否对离婚有过错,就是说当事人不需要证明对方的任何过错。只要双方中有一方居住在新西兰,就可以依据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0向家庭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双方一起申请或一方申请就可以? 两者都可以。双方一起申请是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形。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想离婚的一方也可以单独申请离婚。   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的理由? 在新西兰提出离婚申请时候的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就是不可调和的分歧,所谓性格不合。这一理由通过分居两年来证明。因此,在新西兰离婚时候,即使双方都达成合意同意马上离婚,也必须分居两年之后,才可以申请离婚。如果没有分居两年是不可以申请离婚的。   怎么证明已分居两年? 协议离婚时,双方写一份已经分居两年的确认书;单方提出离婚时,提出离婚的一方提交已经分居两年的证据,比如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支出、各自居住等。出于经济上的原因住在一栋房子的各自房间时,只要证明像室友(flatmate)分居两年也可以申请离婚。   如果在这两年分居期间复合过怎么办? 即使在这两年分居期间复合过,但是,复合期间不超过三个月也可以申请离婚。   都不想再见到彼此,必须一起去法院才可以拿到判决吗? 不需要必须去法院领判决书,可以邮寄等送达方式。   [...]

By |2023-02-15T17:57:31+13:002019/04/02|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民事家庭|

新西兰的财产婚姻法 The 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

新西兰的财产婚姻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 (“财产婚姻法”)替代了原来的 Matrimonial Property Act 1976 (因该法仅适用于结婚的伴侣),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结婚以及事实婚的伴侣之间的财产分割。 财产婚姻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中没有采用意指结婚或同居的单词,而是用了Relationships-“关系”一词。这表明即使没有结婚,只要双方满足该法规定的关系要件,就可以依据该法分割财产。为了大家的阅读方便,本文采用结婚/同居来表示Relationships。 根据新西兰的财产婚姻法1976,在新西兰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 不分性别,男女公平对待; 对于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贡献,其判断标准不仅仅只看金钱方面的贡献,如果一方上班挣钱的同时,另一方在家抚养子女做家务,那么该另一方也被相同对待,即视为也做了家庭财务方面的贡献; 不管上班挣钱和在家抚养子女,视为双方对家庭做了同等的贡献; 离婚或同居关系结束的原因出自哪一方(如一方出轨)与财产分割无关。 同时财产分割与结婚/同居的期间长短有紧密联系。通常情况下,结婚/同居期间三年以上时, 家庭的共同财产按50:50分割。 当然,哪一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也需要一一判断。如果被认定为婚前财产,那么就只是一方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对半分。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产、结婚/同居以前所有的并且在婚姻期间个人使用的、没有为家庭使用的财产,视情况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   [...]

By |2023-02-15T18:01:30+13:002019/04/02|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民事家庭|

赠与税 (Gift Duty)

赠与税(Gift Duty)   新西兰的赠与税(Gift duty)从2011年10月1日起已经被废除,因此不需要向新西兰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申报及填写相关报表。但是,涉及到家庭信托 (Family Trust)基金的管理及其债务的免除,需要了解废除赠与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何谓赠与税? 新西兰政府自1885年引入赠与税,其初衷在于为了防止纳税人为规避其死亡后子女家属继承遗产时应缴纳的遗产税,而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分配财产的情形,同时通过征收赠与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赠与税也有其作用。1992年新西兰废除了遗产税后,在2011年赠与税被废除之前,每个人每年赠与的数额不能超过27,000纽币,否则需要向IRD申报并支付赠与税。   家庭信托与赠与税 赠与税的征收对家庭信托的结构设计及管理带来的影响很大。在废除赠与税之前,如果家庭信托在转移财产时没有任何转移记录,即视为是赠与,转移的财产数额即为赠与数额来征收赠与税。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家庭信托在转移财产时记为发生了债务,转移的数额等于债务数额,然后每年每人不超过27,000纽币的额度内接受赠与来逐年减少其债务数额(债务数额减去$27,000以内债务数额)。当然如果发生赠与,应向IRD申报,因此每年家庭信托委托其会计师或律师来申报到IRD。 2011年10月1日废除赠与税以后,对于没有通过以上赠与数额全部扣除掉债务的家庭信托应做好前面的赠与即扣除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赠与的当事人、理由、金额等。   赠与税废除对债权人的影响   赠与税制度的另一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正如上述在赠与税废除之前,A通过设立家庭信托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家庭信托时,转移金额即为债务,由每年$27,000以内的赠与来逐年扣减债务。因此,转移财产的金额需要几年或几十年以后才能全部扣减完毕。在该金额全部扣减完毕之前,A破产或不能向其他债权人偿还债务时,这些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执行A的家庭信托资金来偿还自己的债务。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需要花时间,但是,债权人可以得到偿还,同时这也可以防止A通过设立家庭信托来不交赠与税而且隐藏其财产。 但是,赠与税废除后,通过设立家庭信托,个人财产可以转移出去,由此债权人的求偿渠道却减弱了。当然,除了赠与税以外,也有其他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 其中之一就是Insolvency Act 2006 [...]

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Will Part 2

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   上期我们介绍了遗嘱定立的必要性,接着上期,本期将探讨定立遗嘱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即使是合法定立的遗嘱,也可以向法院对该遗嘱提出异议。如果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时,在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之前,除故人的债务及葬礼费用等以外,遗嘱执行人不能分配任何财产。 依据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提出的异议 对于已定立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下列人士可以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异议: 故人的配偶或事实婚伴侣 子女 孙子、孙女 在故人监护下的继子女 父母。仅限于故人在死亡之前一直抚养着父母的情形,或者故人没有配偶或事实婚伴侣、子女时。 如果认为故人对上述人士有抚养义务时,可判断异议成立,从而获得遗产分配。 举例来说,A有三名子女。老大和老二是成功的商业人士,有充分的财力和能力抚养自己家人孩子,老三是因遭受很大的事故而无法正常自理的残障人士。A通过遗嘱把财产都留给老三,老大和老二认为A偏爱老三遗产分配不公平,以自己从遗产分配中被排除在外为理由,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了异议。法院裁定即使没有该遗产老大和老二有能力充分维持生活和抚养自己家庭,对此遗嘱人没有抚养义务为理由,驳回了该异议。 依据Law Reform [...]

在新西兰需要提前写遗嘱吗?(遗嘱系列之一)Will Part 1

在新西兰需要提前写遗嘱吗?(遗嘱系列之一)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写下的处分和管理其生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例如指定年幼子女的抚养人等的指令,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 本栏分两期介绍个人在新西兰什么时候,怎么定立遗嘱以及定立遗嘱的必要性。 谁可以定立遗嘱? 凡是十八岁以上、无精神缺陷的个人均可以定立遗嘱。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时也可以定立法律上有效的遗嘱。 什么时候定立遗嘱为好? 我们无法预测将来,因此只要达到了上述的法定年龄和条件谁都可以提前定立遗嘱。您可能认为目前我没有那么多需要处分的财产,但是谁都可以积累财产,谁都会经历一些变化,例如结婚或离婚、购买房子车子、加入生命保险及健康保险等。特别是计划结婚或迎来新生命的时候,需要考虑如果我离开了以后指定谁来抚养孩子。而且尤其需要留意的是,结婚时原先定立的遗嘱将自动失效,遗嘱人需要重新定立遗嘱。结婚后没有再写新的遗嘱而死亡时,视为属于没有立遗嘱死亡(intestate)的情形。如果是结束婚姻生活开始分居,也需要重新拟定遗嘱。因为分居属于法律上尚未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形,因此分居时还适用结婚状态时写下的遗嘱,如果此时没有写新的遗嘱,法律上将按原先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那么显然无法反映分居时候双方达成的财产分配意向。 遗嘱需要多久更新为好? 新西兰律师协会建议每五年更新一次遗嘱为好。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在有新的情况发生时或有变化时,更新遗嘱为宜。 结婚时必须要写遗嘱吗? 如果在结婚之前依据结婚计划定立了遗嘱,而且该遗嘱已包括结婚后的处置内容,那么在婚后没有必要再重新定立遗嘱。 因此,计划结婚的人定立的遗嘱,应包括因结婚而定立此遗嘱的表述。举例Public Trust v Stirling [2009] NZFLR 976判例,2004年一对情侣开始同居,2006年11月遗嘱人被确诊为癌症,2007年3月遗嘱人与K女士订婚,同年4月两人确定什么时候在哪里结婚后,5月遗嘱人通过有关机构Public Trust准备立遗嘱,并于7月签署了该遗嘱。同年11月遗嘱人获知因癌症治疗不成功最长只能活两个月,但是遗嘱人与K于11月17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2月立遗嘱人最终死亡。 通常在定立遗嘱的时候,定立遗嘱的机构应详细询问遗嘱人定立遗嘱的背景及意图,并根据该内容起草遗嘱。但是,上述判例中为遗嘱人起草遗嘱的机构Trust v Stirling只是在一直沿用的标准问答选项中打勾的形式进行了询问环节,其中的一个提问为:是否准备结婚而拟定遗嘱,遗嘱人并没有告知该提问选项的重要性以及其回答所发生的影响,而回答了“否”,结果依据该问答内容遗嘱被定立。鉴于此定立的遗嘱中遗嘱人安排由K与遗嘱人的父母亲共同继承。但是,如上所述并非是预想到结婚而制作的遗嘱,因此,由于遗嘱人于11月17日结婚,该遗嘱就失效了。其结果,一切财产全部归K,并非如原先遗嘱约定由K与遗嘱人父母共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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