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税(Gift Duty)

 

新西兰的赠与税(Gift duty)从2011年10月1日起已经被废除,因此不需要向新西兰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申报及填写相关报表。但是,涉及到家庭信托 (Family Trust)基金的管理及其债务的免除,需要了解废除赠与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何谓赠与税?

新西兰政府自1885年引入赠与税,其初衷在于为了防止纳税人为规避其死亡后子女家属继承遗产时应缴纳的遗产税,而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分配财产的情形,同时通过征收赠与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赠与税也有其作用。1992年新西兰废除了遗产税后,在2011年赠与税被废除之前,每个人每年赠与的数额不能超过27,000纽币,否则需要向IRD申报并支付赠与税。

 

家庭信托与赠与税

赠与税的征收对家庭信托的结构设计及管理带来的影响很大。在废除赠与税之前,如果家庭信托在转移财产时没有任何转移记录,即视为是赠与,转移的财产数额即为赠与数额来征收赠与税。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家庭信托在转移财产时记为发生了债务,转移的数额等于债务数额,然后每年每人不超过27,000纽币的额度内接受赠与来逐年减少其债务数额(债务数额减去$27,000以内债务数额)。当然如果发生赠与,应向IRD申报,因此每年家庭信托委托其会计师或律师来申报到IRD。

2011年10月1日废除赠与税以后,对于没有通过以上赠与数额全部扣除掉债务的家庭信托应做好前面的赠与即扣除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赠与的当事人、理由、金额等。

 

赠与税废除对债权人的影响

 

赠与税制度的另一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正如上述在赠与税废除之前,A通过设立家庭信托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家庭信托时,转移金额即为债务,由每年$27,000以内的赠与来逐年扣减债务。因此,转移财产的金额需要几年或几十年以后才能全部扣减完毕。在该金额全部扣减完毕之前,A破产或不能向其他债权人偿还债务时,这些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执行A的家庭信托资金来偿还自己的债务。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需要花时间,但是,债权人可以得到偿还,同时这也可以防止A通过设立家庭信托来不交赠与税而且隐藏其财产。

但是,赠与税废除后,通过设立家庭信托,个人财产可以转移出去,由此债权人的求偿渠道却减弱了。当然,除了赠与税以外,也有其他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

其中之一就是Insolvency Act 2006 ,依据该法律第204条,在破产之前2年内达成的赠与可以归为无效。根据第205条,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前2年与5年之间内,认为该个人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时,可以请求该时期内达成的赠与无效。

因此,在赠与之前应事先确认赠与人有无偿付债务的能力,就是说如果赠与人有债务时,有没有偿还该债务的财产,从而来判断他可以安全有效增与的数额有多少。同时,必须保管好记录该内容的证明文件如Solvency Statement,这样才可以防止日后债权人提出的赠与无效诉讼请求。

赠与税与夫妻财产

在新西兰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最基本原则为,不管财产在谁的名下,如果结婚同居三年以上,三年后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一半。废除赠与税后,可能变得转移夫妻财产容易一些。但是,请记住,针对这样的财产转移,新西兰有保护受害方配偶或伴侣的法律,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依据该法律第44条,为了排除配偶的财产权而处分财产时,该处分可以视为无效。同时,按照该法第44C、44F条规定,由于该财产处分而财产权受到损失的配偶,法院也可以判该配偶可以获得损失赔偿。

Practical advice

赠与税被废除后,对于设立家庭信托将财产转移到该家庭信托的操作,是否是保护该财产的安全举措呢?如上所述,如果其操作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债权人的债务或者是隐蔽夫妻共同财产时,并非是权宜之计。

即使不用交赠与税,对于发生赠与的财产,需要好好保存好赠与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赠与的双方当事人、赠与的理由,赠与的金额以及相关的Solvency statement。在考虑家庭信托的设立及财产转移之前,建议提前咨询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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