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财产婚姻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 (“财产婚姻法”)替代了原来的 Matrimonial Property Act 1976 (因该法仅适用于结婚的伴侣),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结婚以及事实婚的伴侣之间的财产分割。
财产婚姻法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中没有采用意指结婚或同居的单词,而是用了Relationships-“关系”一词。这表明即使没有结婚,只要双方满足该法规定的关系要件,就可以依据该法分割财产。为了大家的阅读方便,本文采用结婚/同居来表示Relationships。
根据新西兰的财产婚姻法1976,在新西兰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如下:
- 不分性别,男女公平对待;
- 对于家庭成员对家庭的贡献,其判断标准不仅仅只看金钱方面的贡献,如果一方上班挣钱的同时,另一方在家抚养子女做家务,那么该另一方也被相同对待,即视为也做了家庭财务方面的贡献;
- 不管上班挣钱和在家抚养子女,视为双方对家庭做了同等的贡献;
- 离婚或同居关系结束的原因出自哪一方(如一方出轨)与财产分割无关。
同时财产分割与结婚/同居的期间长短有紧密联系。通常情况下,结婚/同居期间三年以上时, 家庭的共同财产按50:50分割。
当然,哪一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也需要一一判断。如果被认定为婚前财产,那么就只是一方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对半分。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产、结婚/同居以前所有的并且在婚姻期间个人使用的、没有为家庭使用的财产,视情况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
哪些财产是婚姻财产(Relationship property) ?
通常情况下,下列财产可以视为是双方之间可以分割的婚姻财产(家庭共同财产):
- “family home” – 双方在婚姻/同居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子。即使是在婚姻/同居关系开始之前一方所购买的或者是一方继承来的房子,只要是双方在婚姻/同居期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里,就视为是family home,即家庭共同财产;
- “family chattel” – 家具、家庭用车、家庭共同使用的电器物件等。例如送子女上学、家庭旅行时候用的、一方上下班时候开的车,不管在哪一方名下,均视为是共同财产。但是,一方喜欢赛车,在婚姻/同居之前购买的赛车用车,而且在婚姻/同居期间,一直只是用于赛车用途时,可视为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仅用作商业用途的动产(没有用在家庭的),也应排除在婚姻财产之外;
- 工资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股票分红、租金收入等);
- 一方考虑其用途是用作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财产;
- 双方共同名义的财产;
- 不管其名义在哪一方名下,在婚姻/同居关系开始以后购入的财产;
- 开始时是个人财产,但随着婚姻/同居关系的开始和存续期间,与共同财产渐渐结合、混入一起时。
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
个人财产是婚姻财产即家庭共同财产以外的,被认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不纳入可分割的财产。如上面提到的,结婚/同居之前购入的、一方继承来的、或者是作为家庭信托的受益人得到的财产等。
个人财产是否也有可能变成婚姻财产?
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另一方的努力,其价值得到增值时,其增值部分也可以视为是婚姻财产。举例来说,妻子结婚之前继承了父母的房子, 该房在其婚后一直是出租的。因为丈夫的职业就是做装修,婚后该房子的装修、维护、翻修都由丈夫来做。当双方离婚时,丈夫可以要求盖房子的购入价和出售价之间增值部分需要按婚姻财产予以分割。
还有一种是个人财产和婚姻财产混合在一起的情形。例如,妻子结婚之前继承了父母的房子,该房在其婚后一直予以出租,但是该房子有银行贷款,需要由妻子来偿还。周租是$400,每周还贷$500,由丈夫每周从其周薪中出$100给妻子为这套房还贷的情形下,妻子的这份个人财产就混入变成了婚姻财产,丈夫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按婚姻财产予以分割。
在新西兰境外的财产如何处理?
一方居住在新西兰时,新西兰法院可以判决分割对新西兰境外的动产,但是不动产除外。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分割新西兰境外的不动产时,新西兰法院可以判决分割新西兰境外的不动产。
婚姻/同居关系期间可否持有个人财产?
婚姻/同居关系开始以前购入或持有而且在婚姻/同居关系期间仅用作个人用途时,即没有用于家庭,届时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被视为该个人财产没有混入婚姻财产,当离婚分割财产时,按个人财产处理。
婚姻财产是否一律按50:50分割?
如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结婚/同居期间三年以上时, 家庭的共同财产按50:50分割。结婚/同居期间少于三年但有子女时,按具体情况也可以对半分。
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主张,按50:50分婚姻财产不合理时,也可以向法院要求不同的分割比例。例如,在离婚/结束同居关系之前,一方对家庭做出了非常大的财务贡献或欠了非常大的债务,酗酒或因精神上的缺陷长期未对家庭做出贡献等。
有特殊情形下,可以一次性支付
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形,财产分割时法院有权判决另一方向该方一次性支付金钱。例如,一方长期带孩子做家务,在离婚/结束同居关系之后,该方的收入、生活水准比起结婚/同居期间有明显差距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法有收入,或者一方长期做家务导致离婚后其经济能力与另一方有明显差距时等。
具参考判例: M v B (2004年)
丈夫是奥克兰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妻子曾经任职于奥克兰一家大型制药公司,双方都是高薪人士。但是,他们有了俩孩子后,经双方慎重考虑妻子辞去大型制药公司高薪职位,在家抚养俩子女及做家务。在此期间,律师丈夫事业蒸蒸日上成为高级合伙人,其收入也是翻了好几倍。走到双方离婚时,妻子要求自己为了家庭和子女,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牺牲帮助丈夫的事业得以顺利提升。家庭法院接受了妻子的主张,即妻子为了家庭放弃事业的结果影响妻子日后赚钱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一次性支付$75,000。此外,法院也采纳了妻子的主张,判决丈夫在律师事务所的股份也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前财产协议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来约定哪些是个人财产以及各类财产的分割比例。该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结婚/同居关系开始之前,也可以在结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以防止以后如果分居时所引发的财产分割分歧。
婚前财产协议应严格按照新西兰的财产婚姻法1976的规定,必须满足该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要件,否则即使双方签署了协议,也有可能因为法律瑕疵而变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各自找律师,必须在各自的律师面前听律师对每一条款的法律解释后签署该协议。同时各自的律师应签署对客户对每一条款予以说明的声明。如果双方自己起草并签署了协议没有找律师,那么因为其中一方不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纠纷时,该协议在法庭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新西兰,婚姻财产的分割具有严格的法律要件,因此尤其需要通过具有该领域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排忧解难,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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