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
上期我们介绍了遗嘱定立的必要性,接着上期,本期将探讨定立遗嘱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即使是合法定立的遗嘱,也可以向法院对该遗嘱提出异议。如果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时,在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之前,除故人的债务及葬礼费用等以外,遗嘱执行人不能分配任何财产。
依据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提出的异议
对于已定立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下列人士可以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异议:
- 故人的配偶或事实婚伴侣
- 子女
- 孙子、孙女
- 在故人监护下的继子女
- 父母。仅限于故人在死亡之前一直抚养着父母的情形,或者故人没有配偶或事实婚伴侣、子女时。
如果认为故人对上述人士有抚养义务时,可判断异议成立,从而获得遗产分配。
举例来说,A有三名子女。老大和老二是成功的商业人士,有充分的财力和能力抚养自己家人孩子,老三是因遭受很大的事故而无法正常自理的残障人士。A通过遗嘱把财产都留给老三,老大和老二认为A偏爱老三遗产分配不公平,以自己从遗产分配中被排除在外为理由,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了异议。法院裁定即使没有该遗产老大和老二有能力充分维持生活和抚养自己家庭,对此遗嘱人没有抚养义务为理由,驳回了该异议。
依据Law Reform (Testamentary Promises) Act 1949提出的异议
即使并非上述直系亲属,在故人生前为故人处理了事务或照顾过故人,作为其对价故人承诺留给遗产时,可以对原有的遗嘱提出异议。
B是独自生活的孤寡老人,邻居见B一个人孤孤单单的而且从来没见子女亲戚们过来照顾他,心生恻隐之心,偶尔过来帮他打扫卫生,陪他聊聊天。每到这个时候,B总是和这位邻居说:“非常谢谢你啊,如果你每天都过来帮我打扫卫生还陪我聊会天,如果我死了,这幢房子就留给你。”邻居听罢,之后每天过来帮了B。但是,老人在重新写遗嘱之前就去世了,原有的遗嘱中把房子留给了生前都没找过B的儿子夫妻。这种情况,该邻居可以按照Law Reform (Testamentary Promises) Act 1949提出异议从而变更遗嘱内容。
但是,遗嘱的根本宗旨在于按故人的遗言执行财产,因此,对于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定立的遗嘱提出异议并获得支持,并不容易, 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通过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配偶、事实婚的伴侣或者同性伴侣有权选择下列财产分割方法之一。
- 根据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同等分配;
- 不按照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进行同等分配,而是按照遗嘱的指示进行分配。
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定立的遗嘱提出异议
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已经定立的遗嘱提出异议:
- 在定立遗嘱当时立遗嘱人精神上有缺陷或有精神障碍时(例如得了老年痴呆症);
- 并非出于立遗嘱人的意志,被胁迫或因外部压力而签署时。
C是独自生活在奥克兰的老人,唯一的骨肉-女儿因工作地点在地方只能几个月过来见她一次。每次见的时候,女儿觉得母亲的记忆力在恶化,有一些老年痴呆的迹象。而且不知道从什么时候,有自称是小猫保护团体的人士频繁找母亲陪她度过很多时间,女儿觉得蹊跷便查了一下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团体,但发现该团体几乎没有什么对外活动。在这过程中母亲去世,通过律师听到母亲遗嘱的内容后大吃一惊。C在去世前几个月修改了遗嘱,其内容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捐给该团体。女儿认为母亲生前没喜欢过猫,总是说会把财产全部留给唯一女儿的,便以在修改遗嘱时即定立这第二份遗嘱时,母亲精神不正常以及在该小猫保护团体人士的压力下起草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在该例子中,该遗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从而原先的第一份遗嘱将发生效力。如果没有之前定立的遗嘱时,将变成“intestate” 没有立遗嘱死亡的情形。
按照故人留下的遗嘱执行和分配了财产时,我们可以视为没有发生上述可提出异议的情形,即留下来的家人认为遗嘱是故人真实的意愿。如果没有定立遗嘱而离开时,或者有遗嘱但是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被提出异议时,遗产的分配将不同于所立遗嘱,留下来的相关家属也可能遭受巨大的精神上或金钱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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