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个人破产制度 (Insolvency)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在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供需两端的冲击下,不少新西兰的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难,出现经营困难问题。对于那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或亲朋的借款以及长期拖欠货款等,走到公司倒闭边缘的企业主们来说,可以考虑通过新西兰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债务清算从而减少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通常我们知道的新西兰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破产申请,进行财产债务清算。这也是给破产方在过几年法定时限以后重新开始的机会。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除了申请个人破产以外,也可以采取别的法定方法解决债务问题。本文将围绕债务人可采取的几种方式来介绍新西兰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及债权人又有哪些权利。   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应该怎么破? 根据新西兰Insolvency Act 2006(破产法2006),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Summary Instalment Orders (“SIOs”):  如果无法偿还的债务在4万纽币以下时,可以分三年(特殊情况下五年)分期偿还的制度。应向破产管理人 (Official Assignee 简称 “OA” )提出申请,同时债务人应与债权人对偿还金额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No Asset Procedure (“NAP”): NAP顾名思义就是指无财产程序,虽然有别于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如果向OA申请时,其财产管理程序如同个人破产程序。NAP只能申请一次,而且债务在1千以上4万纽币以下时才可申请。同时以前不能有破产的经历,同时应出示可现金化的财产证明并且证明目前没有马上偿还债务的能力。 Bankruptcy (破产): 债务人可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债务人的破产。由OA负责进行财产清算后根据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给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提出异议时,破产清算结算后三年以后,破产人的破产身份可以解除,可以重新开始。但是其破产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里。 Compromise: 不通过OA或法院的许可,债务人直接和债权人双方协商进行债务清偿方案达到协商一致的情形。 [...]

By |2023-02-16T17:08:32+13:002019/04/02|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商法/公司法|

赠与税 (Gift Duty)

赠与税(Gift Duty)   新西兰的赠与税(Gift duty)从2011年10月1日起已经被废除,因此不需要向新西兰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IRD)申报及填写相关报表。但是,涉及到家庭信托 (Family Trust)基金的管理及其债务的免除,需要了解废除赠与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何谓赠与税? 新西兰政府自1885年引入赠与税,其初衷在于为了防止纳税人为规避其死亡后子女家属继承遗产时应缴纳的遗产税,而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分配财产的情形,同时通过征收赠与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赠与税也有其作用。1992年新西兰废除了遗产税后,在2011年赠与税被废除之前,每个人每年赠与的数额不能超过27,000纽币,否则需要向IRD申报并支付赠与税。   家庭信托与赠与税 赠与税的征收对家庭信托的结构设计及管理带来的影响很大。在废除赠与税之前,如果家庭信托在转移财产时没有任何转移记录,即视为是赠与,转移的财产数额即为赠与数额来征收赠与税。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家庭信托在转移财产时记为发生了债务,转移的数额等于债务数额,然后每年每人不超过27,000纽币的额度内接受赠与来逐年减少其债务数额(债务数额减去$27,000以内债务数额)。当然如果发生赠与,应向IRD申报,因此每年家庭信托委托其会计师或律师来申报到IRD。 2011年10月1日废除赠与税以后,对于没有通过以上赠与数额全部扣除掉债务的家庭信托应做好前面的赠与即扣除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赠与的当事人、理由、金额等。   赠与税废除对债权人的影响   赠与税制度的另一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正如上述在赠与税废除之前,A通过设立家庭信托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家庭信托时,转移金额即为债务,由每年$27,000以内的赠与来逐年扣减债务。因此,转移财产的金额需要几年或几十年以后才能全部扣减完毕。在该金额全部扣减完毕之前,A破产或不能向其他债权人偿还债务时,这些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执行A的家庭信托资金来偿还自己的债务。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需要花时间,但是,债权人可以得到偿还,同时这也可以防止A通过设立家庭信托来不交赠与税而且隐藏其财产。 但是,赠与税废除后,通过设立家庭信托,个人财产可以转移出去,由此债权人的求偿渠道却减弱了。当然,除了赠与税以外,也有其他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 其中之一就是Insolvency Act 2006 [...]

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Will Part 2

定立遗嘱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遗嘱系列之二)   上期我们介绍了遗嘱定立的必要性,接着上期,本期将探讨定立遗嘱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即使是合法定立的遗嘱,也可以向法院对该遗嘱提出异议。如果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时,在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之前,除故人的债务及葬礼费用等以外,遗嘱执行人不能分配任何财产。 依据Family Protection Act 1955提出的异议 对于已定立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下列人士可以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异议: 故人的配偶或事实婚伴侣 子女 孙子、孙女 在故人监护下的继子女 父母。仅限于故人在死亡之前一直抚养着父母的情形,或者故人没有配偶或事实婚伴侣、子女时。 如果认为故人对上述人士有抚养义务时,可判断异议成立,从而获得遗产分配。 举例来说,A有三名子女。老大和老二是成功的商业人士,有充分的财力和能力抚养自己家人孩子,老三是因遭受很大的事故而无法正常自理的残障人士。A通过遗嘱把财产都留给老三,老大和老二认为A偏爱老三遗产分配不公平,以自己从遗产分配中被排除在外为理由,按照Family Protections Act 1955提出了异议。法院裁定即使没有该遗产老大和老二有能力充分维持生活和抚养自己家庭,对此遗嘱人没有抚养义务为理由,驳回了该异议。 依据Law Reform [...]

在新西兰需要提前写遗嘱吗?(遗嘱系列之一)Will Part 1

在新西兰需要提前写遗嘱吗?(遗嘱系列之一)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写下的处分和管理其生前的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例如指定年幼子女的抚养人等的指令,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 本栏分两期介绍个人在新西兰什么时候,怎么定立遗嘱以及定立遗嘱的必要性。 谁可以定立遗嘱? 凡是十八岁以上、无精神缺陷的个人均可以定立遗嘱。未满十八岁但已经结婚时也可以定立法律上有效的遗嘱。 什么时候定立遗嘱为好? 我们无法预测将来,因此只要达到了上述的法定年龄和条件谁都可以提前定立遗嘱。您可能认为目前我没有那么多需要处分的财产,但是谁都可以积累财产,谁都会经历一些变化,例如结婚或离婚、购买房子车子、加入生命保险及健康保险等。特别是计划结婚或迎来新生命的时候,需要考虑如果我离开了以后指定谁来抚养孩子。而且尤其需要留意的是,结婚时原先定立的遗嘱将自动失效,遗嘱人需要重新定立遗嘱。结婚后没有再写新的遗嘱而死亡时,视为属于没有立遗嘱死亡(intestate)的情形。如果是结束婚姻生活开始分居,也需要重新拟定遗嘱。因为分居属于法律上尚未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形,因此分居时还适用结婚状态时写下的遗嘱,如果此时没有写新的遗嘱,法律上将按原先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那么显然无法反映分居时候双方达成的财产分配意向。 遗嘱需要多久更新为好? 新西兰律师协会建议每五年更新一次遗嘱为好。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在有新的情况发生时或有变化时,更新遗嘱为宜。 结婚时必须要写遗嘱吗? 如果在结婚之前依据结婚计划定立了遗嘱,而且该遗嘱已包括结婚后的处置内容,那么在婚后没有必要再重新定立遗嘱。 因此,计划结婚的人定立的遗嘱,应包括因结婚而定立此遗嘱的表述。举例Public Trust v Stirling [2009] NZFLR 976判例,2004年一对情侣开始同居,2006年11月遗嘱人被确诊为癌症,2007年3月遗嘱人与K女士订婚,同年4月两人确定什么时候在哪里结婚后,5月遗嘱人通过有关机构Public Trust准备立遗嘱,并于7月签署了该遗嘱。同年11月遗嘱人获知因癌症治疗不成功最长只能活两个月,但是遗嘱人与K于11月17日举行了结婚典礼,12月立遗嘱人最终死亡。 通常在定立遗嘱的时候,定立遗嘱的机构应详细询问遗嘱人定立遗嘱的背景及意图,并根据该内容起草遗嘱。但是,上述判例中为遗嘱人起草遗嘱的机构Trust v Stirling只是在一直沿用的标准问答选项中打勾的形式进行了询问环节,其中的一个提问为:是否准备结婚而拟定遗嘱,遗嘱人并没有告知该提问选项的重要性以及其回答所发生的影响,而回答了“否”,结果依据该问答内容遗嘱被定立。鉴于此定立的遗嘱中遗嘱人安排由K与遗嘱人的父母亲共同继承。但是,如上所述并非是预想到结婚而制作的遗嘱,因此,由于遗嘱人于11月17日结婚,该遗嘱就失效了。其结果,一切财产全部归K,并非如原先遗嘱约定由K与遗嘱人父母共同继承。 [...]

名誉损害 (Defamation)

在新西兰可以依据Defamation Act 1992以及相关判例提起损害名誉诉讼。律师事务所时而接到咨询电话,因某人在外散布不实的事实,咨询能否诉他名誉损害或诽谤。当然,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损害应考虑很多要素,本期我们将探讨在新西兰什么样的情况基本上可以构成名誉损害。 Defamation – 何谓名誉损害? 名誉损害,是指通过语言或文字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使得在该当事人所在的社会对其名誉造成影响的行为。并非仅仅是通过报纸杂志或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上的书面发言,通常的口头表达也包含在内,目前延伸到个人博客及其他自媒体、网络论坛上的内容,只要传达到至少一名以上的人,即可构成名誉损害。因此,其传达的形式及承载的媒体非常宽泛。 如果一个人评价A到:“他很不正直,而且懒惰又无能!也有金钱问题,是个不惧枉法之人。“ 听到这样的评价,读者觉得A是怎样的人呢?很有可能对A有一些不好的印象。并非只有通过报章杂志及网络媒体,传播不实信息给多数的读者观众才可能达到名誉损害,在日常生活中日常聊天中,只要和对面的至少一个人说出这样的话,也有可能构成对A的名誉损害。 “你知道B吗?他每天进出赌场呢“,其效果会如何呢?实际上B就在赌场上班而已,但是,听这些话的人,有可能认为,”原来B有赌博的坏习惯呢“,或者 ”是不是经济上有很多问题?“ 更甚者会想:”B是靠不住的人,不能和他有金钱往来“。 因此,不正直、懒惰等直接的评价,以及包含类似意思的间接评价,亦可构成名誉损害。 “但是,我说的不是那个意思,而且我都没提过他名字!“ 与自己说的用意以及意图无关,重要的是听的人怎么接受这些话的。即使没有提到名字,只要是听的人充分知道是在说谁时,就可以构成名誉损害。 比如说:“不久前搬到我们公寓的一个人,听说是专业骗子,得小心啊“,听的人知道近期搬来的也就C一个人,当然会认为这是在说C。 但是,其实被传成这样的并不是C,而是别人时,况且C并不是传闻中的那骗子时,C的名誉肯定会受影响,如果C在做生意,其生意活动也有可能受金钱上的损失。如果说这些话的人,说的是别人而不是C,也不认识C,其结果也是一样的,即对C受到的名誉损害有责任。 “我只是把我听到的一字不差的说给别人而已啊!“ 并非是本人打听到的或经历过的事情,通过可信赖的信息渠道(例如警察)获知的信息,凭借该信息撰写了新闻,或者和别人说了“我听说……“,结果发现并非事实时,也一样应对所造成的名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名誉诉讼 – 怎么来应对?  应对损害名誉诉讼,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来主张不构成名誉损害:其内容依据的是事实(truth);作为批评人士的公正的见解或发言(honest opinion);符合要求的言论自由权(qualified [...]

By |2019-04-02T13:05:10+13:002018/07/05|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房屋买卖常见问题系列之二 Sale and Purchase of Real Estate Part 2

房屋买卖常见问题系列之二 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当我们在新西兰买卖房产时从看房、出价到过户的整个流程中,会遇到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问题。为了规范交易,奥克兰律师协会和新西兰房地产协会共同起草了格式房屋买卖合同(“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of Real Estate”),目前的房屋买卖大部分采用该格式合同。我们分买方与卖方不同立场,分两期介绍房屋买卖初期买卖双方必须要留意的如下最基本问题。本文是该系列第二篇:  “卖方搬走时拆走了浴缸,客厅墙上的大镜子也拿走了!“ 格式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倒数第二页是有关动产物品清单(“Schedule 2: List of Chattels included in the sale”), 是和房子一起过户给买家的动产及器物清单。通常包括厨房的炉子、烤箱、地毯、窗帘、百叶窗帘、灯具等,根据不同情形还包括车库的遥控器、洗碗机等。同时,买卖双方协商好过户的其他电器物品,都应写到该清单上,包括数量。浴缸、座便器等固定物(Fixture)可以不写。 在看房时,买家C特别中意奥克兰中区一处维多利亚式建筑房屋,家居装饰典雅又不失气派,特别是一进门映入眼帘的位于整个一面墙的大型镜子以及古典风浴缸(图)尤其让C喜欢。C通过中介签署了合同,但没有留意动产清单中并没有包括这面大镜子和浴缸。因为C认为,这么大的器件搬走也不容易,想当然认为会留在房屋里过户时移交给他。在房产交割过户那天做最后检查时,C发现镜子和浴缸被搬走了,虽然搬走后的地方并没有任何损伤和污迹刮痕,但是C非常气愤,卖方却主张这两件因为并没有写进在移交的动产清单上,应归卖方所有。结果经双方律师交涉,浴缸虽然没有固定在地面上但与配管设施连接在一起,应视为固定物(Fixture)还给买家所有,但是镜子不管大小属于可移动的动产,归卖方所有。因此,是动产还是固定物不是很明确时,与卖方协商后写入移交的动产清单上,以防发生上述的分歧。 此外,在买卖房产时,需要关注的情形非常多。举一个简单例子,根据格式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在签署合同之前有义务将有关该房屋取得的许可和公示(notice)书面形式提供给买家,包括从市政府等机构、承租人及第三方取得的。卖方辩解说因年代久远没想起来等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业主尤其要注意保管好这些文件。     [...]

By |2019-04-02T13:14:19+13:002018/07/05|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房地产|

房屋买卖常见问题系列之一 Sale and Purchase of Real Estate Part 1

房屋买卖常见问题系列之一  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当我们在新西兰买卖房产时从看房、出价到过户的整个流程中,会遇到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问题。为了规范交易,奥克兰律师协会和新西兰房地产协会共同起草了格式房屋买卖合同(“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of Real Estate”),目前的房屋买卖大部分采用该格式合同。我们分买方与卖方不同立场,分两期介绍房屋买卖初期买卖双方必须要留意的如下最基本问题: Initial Inspection vs Final Inspection 首先,与房产中介去看房(open home)时,我们看到的房子大都就像样板间一样家居装修明亮、干净、整洁,看房的买家很难挑出毛病。买家未经一一确认直接出价签署了合同,等在房子过户交割那天,与中介一起去做最终交割检查(Final Inspection)时,才发现移走家具和装饰品空出来的房子,需要很多细节需要好好检查。比如当时看房时印象深刻的装饰地毯下,空出来的却是一大滩污迹,好几处地毯斑驳需要更换。买家向卖方要求支付更换和清洁费用时,卖方的回答却是卖方按照签署合同当时的状态在过户日交房了,地毯上的污迹以及年久需要更换的那部分地毯在签署合同当时就已经是那状态,买家在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卖方没有义务出这部分费用。  “Caveat emptor” – Let the buyer beware, [...]

By |2019-04-02T13:12:44+13:002018/07/05|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房地产|

买卖商铺生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Sale and Purchase of Business)

在新西兰如果您想拥有自己的公司为自己创造财富,可以考虑全新创业或者购买现成的生意,将生意接手过来继续做好做大。全新开始一个生意时,从商铺的定位到建立良好的供应链以及客户群等,都需要在前期不计回报的投入相当的资金、时间和心血。如果购买现成的生意,因为运营已久的生意已经有了稳定的客户群,从您接手开业的第一天开始便可以取得回报。但是,购买生意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对价,因此前期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可见全新创业和购买生意都有其利弊,需要您的慎重考量。本期我们将探讨在新西兰购买生意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卖价 (Purchase Price) 卖价一般包括有形资产价值、无形资产价值以及存货价值。有形资产包括生意运营所需的器材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生意相关的知识产权,例如商号、商标及标识、商业秘密及商业诀窍、客户清单等,租赁合同及与供货商的合同等也都包括在无形资产。例如出售餐厅时,卖方不肯透露招牌菜的食谱这种情形,食谱也属于商业秘密,即无形资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食谱除外条款,卖方通常应该告诉买方的。 此外,卖价还应考虑生意的商誉价值及会计上的折旧等要素,因此,在决定卖价时,最好咨询会计师做好价值评估。 租约 有关已有的租约应考虑如下事项: 首先,买生意时由买方来承接已有的租约,因此,必须取得租约中出租方即所有权业主的同意。 与出租方的租约其租赁期限还剩多久? 有没有延长租约的权利? 出租方调整租金的规定有哪些(什么时候、以什么样的方式)? 在该商铺能否经营原有以外的新的生意,即生意的经营范围有哪些?能否增加想经营的新的生意类型? 确认商铺的临界线,有无与别的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区域,有几个停车位,能否有树立或张贴招牌的权利? 除了租金以外,还需要向出租方支付哪些费用,费用金额等; 租赁期间是否有义务更换地毯或重新刷漆; 有无拆迁条款:年代久远的商铺的租约中通常约定只要出租方要求旧房改造,出租方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腾房,而且出租方通常不会给任何补偿; 器材设备等其所有权是否属于卖方; 有无恢复原状条款:如果租约期满时,租约规定按承租开始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对生意买方来说这也是额外的一笔支出。 有无设定担保权 买方需要确认买入的资产上是否设置了担保权,或者该资产是否是租赁物。如果卖方为了借贷在该资产上设定了担保,或者该资产是租赁物时,买方无法取得该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 是否需要许可或执照 经营生意时根据不同的业态,需要取得各式许可或执照。例如,如果在新西兰经营餐饮业,必须取得餐饮业注册;销售酒类,必须取得酒类出售许可证。因此,在买生意时,需要确认该商铺是否可以取得相关的许可。 [...]

By |2022-05-27T20:43:55+12:002018/06/28|All, 企业法务、个人法务, 商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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