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的个人破产制度 (Insolvency)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在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供需两端的冲击下,不少新西兰的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难,出现经营困难问题。对于那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或亲朋的借款以及长期拖欠货款等,走到公司倒闭边缘的企业主们来说,可以考虑通过新西兰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债务清算从而减少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通常我们知道的新西兰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破产申请,进行财产债务清算。这也是给破产方在过几年法定时限以后重新开始的机会。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除了申请个人破产以外,也可以采取别的法定方法解决债务问题。本文将围绕债务人可采取的几种方式来介绍新西兰的个人破产制度以及债权人又有哪些权利。 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应该怎么破? 根据新西兰Insolvency Act 2006(破产法2006),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Summary Instalment Orders (“SIOs”): 如果无法偿还的债务在4万纽币以下时,可以分三年(特殊情况下五年)分期偿还的制度。应向破产管理人 (Official Assignee 简称 “OA” )提出申请,同时债务人应与债权人对偿还金额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No Asset Procedure (“NAP”): NAP顾名思义就是指无财产程序,虽然有别于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如果向OA申请时,其财产管理程序如同个人破产程序。NAP只能申请一次,而且债务在1千以上4万纽币以下时才可申请。同时以前不能有破产的经历,同时应出示可现金化的财产证明并且证明目前没有马上偿还债务的能力。 Bankruptcy (破产): 债务人可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债务人的破产。由OA负责进行财产清算后根据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给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提出异议时,破产清算结算后三年以后,破产人的破产身份可以解除,可以重新开始。但是其破产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里。 Compromise: 不通过OA或法院的许可,债务人直接和债权人双方协商进行债务清偿方案达到协商一致的情形。 [...]